一、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二、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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